冒用他人證件租車該如何定性!
2007年1月16日,曹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證、戶口本和駕駛證,到某汽車租賃公司租用了一輛轎車。辦完手續(xù)后,曹某將小車開到自己投宿的賓館停車場停放。當晚11時許,曹某前往停車場取車時被公安民警抓獲。曹某向公安民警供述,他欲取車到桂林旅游。后來,公安機關以曹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捕。
案件在審理過程中,對曹某主觀上是否具有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”存在不同看法,導致對該案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見。
第一種觀點認為,曹某使用欺詐手段,利用偽造的證件租車,在取得汽車后欲一走了之,其主觀上非法占有汽車的意圖明顯,其行為構(gòu)成合同詐騙罪。
第二種觀點認為,曹某主觀上明顯具有欺詐的故意,但欺詐的故意并不等于他有非法占有汽車的目的。曹某在租車當天被抓獲,租車合同還在履行期限內(nèi),因此不認定他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產(chǎn)的故意,其行為難以認定合同詐騙罪。
案件在審理過程中,對曹某主觀上是否具有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”存在不同看法,導致對該案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見。
第一種觀點認為,曹某使用欺詐手段,利用偽造的證件租車,在取得汽車后欲一走了之,其主觀上非法占有汽車的意圖明顯,其行為構(gòu)成合同詐騙罪。
第二種觀點認為,曹某主觀上明顯具有欺詐的故意,但欺詐的故意并不等于他有非法占有汽車的目的。曹某在租車當天被抓獲,租車合同還在履行期限內(nèi),因此不認定他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產(chǎn)的故意,其行為難以認定合同詐騙罪。